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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
2023-03-29 11:30:04 来源:中国水运报


(资料图片)

3月27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系列公告,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。

其中,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,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。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公告,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,对物流企业自有(包括自用和出租)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,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%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

此外,本次发布的系列公告还包含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、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税费优惠政策。两部门明确,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,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减按25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,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,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;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自2023年1月1日起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%在税前加计扣除,形成无形资产的,自2023年1月1日起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%在税前摊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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