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月19日和20日,高通公司法务负责人Fabian Gonell在领英上(领英职务为“高通首席许可律师”)分两次发表了针对欧盟委员会即将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(SEP)法规草案的一些观点和看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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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中提到了一些欧盟在近两年推动相关工作时,高通参与该工作的一些情况,以及此次泄露版本背后的一些意外情况。除此之外,Fabian在欧盟的方案基础上,提出了一套新的替代方案,旨在满足欧盟所要达到的目的,并认为如果按照欧盟当前的法规草案,恐怕最终难以达到欧盟的目标。
与之前对此评论更多的是学者、法学家、经济学家和律师等群体不同,这次是以高通、诺基亚、爱立信为主的主要专利权人群体中,首次以半正式的名义,由职位相对较高的代表对欧盟的这份法规草案提出的建议。
这实际上也代表了专利权人群体很可能会在4月26日,欧盟拟议的SEP法规草案发布日期前,展开最强烈的舆论造势。或许是希望对欧盟的这一举动有所改变或影响。
1.意外的版本
Fabian在内容一开始就提到,目前泄露出来的欧盟SEP法规草案,与两年多来参与的情况,存在较大出入。
Fabian表示,
“两年多来,我们和其它利益相关者与委员会工作人员合作,提供信息和反馈,主要集中在提高标准中使用专利的透明度,特别是哪些专利实际上是必不可少的。我们和其它几家负责任的公司支持这一目标,并在ETSI知识产权特别委员会的上次会议上提出了一项提案,旨在解决无线标准的这一问题。”“三周前,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转变。显然,法规草案中增加了一些条款,这些条款将建立激进的新规则,以确定专利许可费率并作出FRAND决定。新条款中不协调的语言和起草错误表明,这些条款是仓促添加的。”因此,在Fabian看来,新规定对于专利持有人来说完全是一个意外。他表示,很难想象,如此深刻的政策和法律怎么会在最后一刻秘密提出,而没有关键利益相关者的一件,而且无视这些新规则可能对全球创新产生的影响。
Fabian表示,考虑到问题较多,此次意见仅就草案中有关FRAND决定部分发表一些新的看法。
目前这一部分按照欧盟SEP法规草案的规定,限制了专利权人向欧洲法院提起诉讼的自由,如果要提出诉讼,专利权人需要首先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新设立的SEP能力中心进行FRAND决定程序,该程序由三名“调解员”组成的小组决定,并在9个月或更长时间,作出裁决。但是在该裁决出来之前,专利权人被禁止在任一欧盟法院提起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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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与欧盟就中国使用禁诉令向WTO提出申诉的冲突问题
Fabian在4月20日最新发布的一条消息中《欧盟如何协调其SEP法规草案与欧盟对中国的WTO申诉?》,对19日发布后收到的一些邮件问询,其内容是否表示该草案与问题相冲突。
中国在FRAND裁决案件中发布ASI的政策和做法不当地限制了非中国法院的审理。他收到的一些问题的主旨是,WTO的投诉和欧盟法规草案之间没有冲突,因为FRAND的裁决条款限制了诉诸欧洲法院,而不是外国法院——在外国法院的诉讼并不被禁止,但只会导致EUIPO中的FRAND裁决可能被终止。
他认为提出这个建议是错误的,原因有两点:
首先,草案确实会限制向外国法院申诉。第48条规定,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提起诉讼,另一方可以请求终止,第47(3)条和第47(4)条适用该终止。这两条规定,只有无过错一方收到终止通知。因此如果专利权人在外国法院提起侵权诉讼,实施人可以在外国法院诉讼未决期间,包括通过所有上诉,寻求终止专利权人在EUIPO提交的任何FRAND裁定。
在这样的终止后,只有实施人得到终止通知(参见48(2)条,47(4)条)。由于专利权人没有得到这样的通知,它无法提供通知,因此不能在任何欧盟法院提起诉讼(参见58(4)条)。因此,为对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惩罚,只要外国诉讼悬而未决,专利持有人就失去了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。
他认为这正是ASI在中国所做的:惩罚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专利权人。
他认为中国并没有直接控制外国法院的管辖权,而是通过惩罚性诉讼的威胁来限制专利权人在这些法院的行为。在中国的ASI中,就是潜在的罚款,而在欧盟的法规草案中,这是丧失执行欧洲专利的权利,这就是没有区别的差异。
其次,欧盟法规草案直接限制专利权人向成员国的国家法院申诉,而统一专利法院使其违反《TRIPS协定》的可能性至少与中国使用ASI限制专利持有人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一样大。《TRIPS协定》无疑适用于世贸组织成员国自己管辖范围内的专利补救措施,也可能适用于在外国法院寻求补救的限制。
因此,Fabian认为, 无论如何,欧盟法规草案限制了欧盟内外法院的专利权。中国的ASI只在外国法院限制专利权。这两个方案都是基于所谓的高效解决FRAND争端的愿望来证明这些限制是合理的。欧盟在世贸组织问题上的实质性简报可能会在未来几周内到期。如果法规草案没有修改,高通将要看看欧盟如何将其与投诉的行为区分开来。 欢迎扫码加入知识产权精英社区